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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原一审被告)xx,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徐家营二号街坊X号楼X门X号。

再审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X街X号院X号楼X号。

再审申请人xx与再审被申请人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0)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绍斌

审判员张玉霞

审判员徐国庆

二O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刘友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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