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与鞠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某,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书惠,河南大正(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鞠某,男,1991年4月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1969年生,汉族,系被上诉人之母。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项城市司法局干部。

原审被告高某某,男,1982年生,汉族。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项城市人民法院(2009)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书惠;被上诉人鞠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12月25日晚,被告高某某驾驶豫x号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到项城市迎宾大道与莲花大道交叉口北20米处,将在非机动车道内骑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的鞠某撞伤。本次事故经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认定被告高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鞠某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即被项城市120急救车送往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住院15日,花去治疗费x.17元。起诉后,原告鞠某与被告高某某就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保险限额治疗费x元以外的治疗费用超出部分达成了庭外和解。原告鞠某向原审法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经查,被告高某某驾驶的豫x号轿车于2008年1月12日在被告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加入机动车交强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尚在有效期内。为此,原告起诉,并在庭审中变更要求被告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治疗费x元、残疾赔偿金x元、护理费5130元、交通费2240元、复读费3660元、鉴定费620元,精神抚慰金x元,共计x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高某某驾驶豫x号轿车将原告鞠某撞伤致残的事实清楚,对事故认定和残疾评定均无异议。原告与被告就保险公司x元以外除责部分的治疗费用达成庭外和解符合自愿原则。被告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被告高某某无证驾驶要求免赔的理由不能成立,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要求免赔原告事故中的间接损失原审法院予以采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十八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鞠某治疗费x元、护理费6835.5元、残疾赔偿金x元、交通费1600元、住宿费121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x.5元。二、被告高某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三、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诉人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上诉称,原审被告高某某无证驾驶车辆,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属于免赔事项,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明显属于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项城市人民法院(2009)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鞠某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高某某未答辩。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审被告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上诉人鞠某相对于豫x号轿车而言,属于该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中的“第三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内对被上诉人的损失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因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高某某就保险公司x元以外除责部分的治疗费用达成庭外和解,原审法院已支持,二审应予维持。上诉人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认为原审被告高某某无证驾驶车辆属于免赔事项,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因无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8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东

审判员张杰

审判员张建松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子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