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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等七人非法拘禁一案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漯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石某某,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陀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漯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漯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陈某、曹某、杨某、任某、陀某、张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源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被告人曹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被告人任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被告人陀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以“应属从犯、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减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任某民事赔偿数额不清,证据不足;未区分主从犯和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定事实部分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源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漯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于忠祥

审判员黎明

审判员穆莹莹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某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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