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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申请执行(2010)晃法民一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男,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住(略)。

被执行人杨某丙,男,住(略)。

本院在执行(2010)晃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杨某甲与杨某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某丙外出打工至今未回到家中,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标的为1132.65元,目前剩余债权1132.6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晃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英军

审判员杨某清

代理审判员张亚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某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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