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烟台瀚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杨某,该分公司市场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平,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君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在本院审理原告烟台瀚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君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另行达成解决方案,诉讼已无继续的必要为由,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瀚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君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2.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611.25元,由原告烟台瀚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钱旭
书记员陈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