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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被告XX公某、第三人湖南省XX公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代理人尹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提出上诉,进行和解等)。

被告XX公某,住所地在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汤XX,系公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某、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第三人湖南省XX公某,住所地在醴陵市。

法定代表人王XX,系公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被告XX公某、第三人湖南省XX公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XX公某、第三人湖南省XX公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XX撤回对被告XX公某、第三人湖南省XX公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18元,由原告周XX承担。

审判员颜页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湘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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