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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9年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2011年4月21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在百色市右江区X路恒基广场停车场,趁人不注意将宋某的一辆宝蓝色豪爵牌女式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96元)盗走。事后销赃给一不知名男子得款900元。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在百色市右江区X路恒基广场停车场停放自己的两轮电动车时,发现旁边停放的宋某的一辆宝蓝色豪爵牌女式两轮摩托车尾箱上插有该车的钥匙。于是取下钥匙并将该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黄某乙通过在互联网上的右江论坛发布售车消息,将该摩托车卖给一不知名男子得款900元。经百色市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鉴定价为3596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乙退赔被害人宋某的经济损失3596元。另查明,被告人黄某乙是二级重听残疾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某的报案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右江论坛信息记录;被盗摩托车行驶证;鉴定聘请书、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本院出具的收到被告人黄某乙交来赔偿款收据;被告人黄某乙的户籍证明、残疾证及被告人黄某乙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追究被告人黄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乙属二级重听残疾人,且退赔被害人损失,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4月21日起至2011年9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代理审判员覃纪欢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许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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