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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铁良,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住(略)。

指定监护人陈某明,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住(略),系被告陈某乙之兄。

案由: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6年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1996年9月12日原、被告双方在郴州市X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10年10月18日婚生男孩陈某超。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2005年4月被告陈某乙因意外头部受伤,经治疗现智力明显低下,生活不能自理,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同时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男孩陈某超随原告陈某甲共同生活,被告陈某乙不承担小孩的抚养费。

三、由原告陈某甲每月给付被告陈某乙生活费100元至其终年时止。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本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11月18日经原、被告签字认可,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雷小明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赵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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