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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双清区法院

原告佘某,女。

被告李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佘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佘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佘某承担。

审判员王堂堂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黄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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