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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诉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泽松,河南振蓼(略)事务所(略)。

被告李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文明,固始县城区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代理人谢泽松和被告李某乙及其代理人孙文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诉称:2004年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农历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李××。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原被告之间因性格不合,缺乏沟通,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双方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

被告李某乙辩称:原被告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建立了较好的夫妻关系,且婚后生育一女孩,双方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一些争吵属正常现象,不应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经审理查明:2004年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农历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李××。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在相互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感情,且婚后生育一女孩,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属夫妻之间正常现象,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甲要求与被告李某乙的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俊仁

二О一О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许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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