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麻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粮农,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略)。
被告文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粮农,陕西省汉阴县人,住陕西省汉阴县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诉被告文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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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骆军
人民陪审员黄伟
人民陪审员黄磊
二O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张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