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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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赵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偃师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出生于(略)。

被告人赵某某,男,出生于(略)。

偃师市人民检察院以偃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赵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青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1月14日夜,被告人杨某、赵某某和偃师市X镇X村的李××、上庄村的张××、李南村的高×(均另案处理)骑摩托车携带砍刀等作案工具到偃师市X镇X村西,将中国网通(集团)偃师市分公司通往谭翟村使用的x×2×0.4通信电缆盗割9米,造成谭翟模块局交换机全阻,谭翟模块局与整个通信网之间网间通信中断两个半小时,影响用户1500户,另有360户用户电话阻断25小时。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有证人赵××、赵××、邱××等的证言,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偃师市分公司出具的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抓获证明及年龄证明,被告人杨某、赵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赵某某伙同他人破坏正在使用中的通信设施,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系共同犯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赵某某伙同偃师市X镇X村的李××、上庄村的张××、李南村的高×(均另案处理)骑摩托车携带砍刀等作案工具到偃师市X镇X村西,将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偃师市分公司通往谭翟村正在使用的x×2×0.4通信电缆盗割9米,造成谭翟模块局交换机全阻,谭翟模块局与整个通信网之间网间通信中断两个半小时,影响用户1500户,另有360户用户电话阻断25小时。经偃师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的修复价值为178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赵××(网通公司职工)的证言:2006年11月13日晚上,我和公司的赵××、邱××三个人开一部车在李村镇巡逻,到次日凌晨2点50分左右,我们接到通知说诸葛镇X村模块区电缆被盗,要求我们立即赶到现场,到现场后,我们大灯一照,发现有四个人、两辆摩托车,见我们查线,发动摩托车就跑,我们就在后面追,后来抓住了一个骑摩托车的人。被盗电缆有七八米左右,我们去的比较快,把他们惊了,没偷太多。

2.证人赵××、邱××均证明到达现场后发现了五个人,被盗电缆没有盗走,留在了现场,其他证言内容与证人赵××的证言基本一致。

3.被告人杨某的供述:2006年11月14日凌晨2点左右,我和赵某某骑了一辆摩托车,李××、高×、张××骑了一辆摩托车,我们五个人带了两把砍刀,骑车到诸葛镇X村附近,我们把摩托车停在路边,约是凌晨3点左右,张××上到树上,我和李××推着高×到树半中央,高×把刀递给了张××,张××用刀砍电缆,砍了一会儿把电缆砍断,电缆掉下来后,我们拽了拽,又用刀砍了四五米,正砍着发现有人用灯照我们,我们就骑着车跑,后在逃跑过程中我被抓住了。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2006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杨某、张××、高×、李××四人找我说去诸葛玩,到梁村附近,他们商量去偷通信电缆,我同意了。到了诸葛镇X路边,路边架设有通信电缆,我们把摩托车停在路边,开始偷电缆,我在路边望风,张××上树去砍电缆,砍了一段后,我们发现有车过来,就赶紧骑上摩托车逃跑。后杨某骑摩托车带着我逃跑时,后面一辆汽车紧追我们,把我们挤到路边,我跳下车跑了。

5.另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偃师市分公司出具的证明,偃师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二被告人的年龄证明及到案证明等证据在卷资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赵某某伙同他人盗割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但造成财物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共同犯罪,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分主从。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菊环

审判员刘海波

代理审判员焦晓雷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寇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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