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臧某某与邢某某,梁某某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臧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全民,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原审被告:梁某某。

上诉人臧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邢某某,原审被告梁某某借款纠纷一案,邢某某于2009年7月9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梁某某、臧某某偿还借款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臧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臧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全民,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梁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笑云

审判员李刚

代理审判员王路明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田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