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臧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全民,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原审被告:梁某某。
上诉人臧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邢某某,原审被告梁某某借款纠纷一案,邢某某于2009年7月9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梁某某、臧某某偿还借款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臧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臧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全民,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梁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笑云
审判员李刚
代理审判员王路明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