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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冯民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泰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海事法院

原告上海冯民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建良,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关某某,男。

被告上海泰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冯民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泰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4日提出尚需对本案相关某实作进一步调查取证,为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对本案相关某实尚需作进一步调查取证,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及请求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冯民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泰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8.3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004.18元,由原告上海冯民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汪洋X

书记员林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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