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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XX与被告袁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李XX,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领取诉讼标的款等)。

被告袁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XX与被告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XX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林XX承担。

审判员王丹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叶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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