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反诉被告),女,汉族,双峰县X乡。
委托代理人胡永南,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反诉原告),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龚某(反诉原告),女,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系罗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聂凯群,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某与被告罗某、龚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被告罗某、龚某针对原告的起诉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新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松高、宋某仁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张秀芬担任记录,于201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永南、被告罗某、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聂凯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