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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谢某、湖南xx郴资桂公路管理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居住(略)。

被告谢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住于郴州市X村

被告湖南xx郴资桂公路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不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谢某、被告湖南xx郴资桂公路管理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价值x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谢某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南xx郴资桂公路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同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某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某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唐伟

审判员周琦

审判员任日新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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