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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邓某、李某与李某、李x、雷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小学文化,户籍住所(略),自述现住所为郴州市X路“食品加工城”X栋X房。

原告邓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初中文化,户籍住所(略)。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住所(略)。

法定代理人陈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住所为郴州市X村X组,自述现住所同上,自述系原告李某的母亲。

被告李某,原告方陈述的基本情况为: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现居住(略)。

被告李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现居住于郴州市X路“食品加工城”X栋X房。

被告雷xx,男,户藉住所(略)。

原告李某、邓某、李某与被告李某、被告李x、被告雷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方于本案审理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或扣押、冻结三被告价值x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某、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李某、被告李某友、被告雷xx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三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唐伟

审判员周琦

审判员任日新

二○○八年五月二某六日

代书记员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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