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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卢某与被执行人周某丙、刘某丁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卢某,男,1968年XX月XX日出生,瑶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执行人周某丙,男,1971年XX月XX日出生,瑶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执行人刘某丁,男,1970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省份证号码(略)x,瑶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卢某与被执行人周某丙、刘某丁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卢某依据已生效的湖南某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某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劲松

审判员周某丙洛

审判员李谋明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杨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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