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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与贺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

委托代理人张爱勇,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某。

被告黄某。

本院于201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谭某与被告贺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谭某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谭某与被告贺某、黄某自愿庭外和解,现原告谭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由原告谭某承担。

审判长骆晴蓉

代理审判员李程

人民陪审员何朋古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蒋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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