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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何某、郴州市X镇美源石墨矿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

被告何某。

被告郴州市X镇美源石墨矿,住所地郴州市X镇。

合伙事务执行人何某,系该矿矿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何某、郴州市X镇美源石墨矿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某、冻结被告何某、郴州市X镇美源石墨矿价值x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何某、郴州市X镇美源石墨矿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某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骆晴蓉

代理审判员李程

人民陪审员何某古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蒋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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