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
被告何某。
被告郴州市X镇美源石墨矿,住所地郴州市X镇。
合伙事务执行人何某,系该矿矿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何某、郴州市X镇美源石墨矿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某、冻结被告何某、郴州市X镇美源石墨矿价值x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何某、郴州市X镇美源石墨矿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某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骆晴蓉
代理审判员李程
人民陪审员何某古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蒋家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