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甲。
委托代理人:蒋某乙。
委托代理人:许某,洛阳市X区西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丙。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上诉人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蒋某丙为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洛龙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某乙、许某、被上诉人蒋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继承人蒋某法、陈连共育有三子三女,其中三女在原审中均已明确表示放弃对蒋某法、陈连的遗产继承,长子蒋某丙于1973年病故,但生前育有三位子女,系蒋某法、陈连遗产的代位继承人。二审中,蒋某丙之子任现如表示不放弃对蒋某法、陈连的遗产继承。原审法院遗漏了当事人,属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洛龙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爱国
审判员于磊
代审判员索如意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许某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