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韦露倩,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柳州市江航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子贤,广西盛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柳州市江航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柳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南民初(一)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柳州市江航工贸有限公司于领取本调解书之日,向张某一次性支付人民币x元,双方当事人因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各项权利义务同时终结,柳州市江航工贸有限公司不再向张某承担任何义务。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调解减半收取5元,共计15元,由柳州市江航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审(2010)南民初(一)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自动撤销。
审判长王智勤
审判员龙昀
代理审判员周琳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