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委托代理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钱某。
被告顾某。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被告顾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孝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以被告拖欠信用卡透支款及利息为由,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信用卡欠款人民币1,475.68元及相应的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顾某给付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475.68元;
二、被告顾某偿付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信用卡透支利息人民币212.25元。
上述两项,被告顾某共计给付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人民币1,687.93元,于2011年4月15日前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顾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孝伟
书记员王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