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X村委会(以下简称郑村村委)。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任村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女,汉族。
原审第三人王某乙,男,汉族。
上诉人洛阳市X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田某、原审第三人王某乙企业改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龙区人民法院(2010)洛龙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审查:洛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0)洛龙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0年12月14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将判决书邮寄送达给郑村X村委王某军于2010年12月15日签收。洛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1日签收郑村村X村村委开具了上诉费缴费通知,郑村村委向本院交纳上诉费x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的计算,是从一审判决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起计算,上诉期间属于除斥期间,没有中止、中断等情形,故郑村村委上诉期限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洛阳市X村委会的上诉,本院不予受理。
预收诉讼费x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园
审判员胡豫勇
审判员杨洪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索青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