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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汉族。

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涧西区人民法院(2011)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王某于2011年2月22日向西工区

法院起诉与杨某债权纠纷,所依据的证据系一张欠条(协议),不仅有x元债权的内容,而且牵涉有离婚财产处分的内容,该案西工区法院裁定后,王某提起上诉,正在二审审理期间。原审认为:被告王某曾于2011年2月22日向西工区法院起诉与原告杨某的案件中涉及有离婚财产处分的内容,且该案立案在先,正在二审审理期间,原告杨某又向本院起诉离婚后财产分割,系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

上诉人杨某不服上述裁定,上诉理由:一审裁定对事实和上诉人的起诉及具体请求视若不见,无故拒绝开庭审理,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西工区法院王某起诉的x元与上诉人的一审诉求没有直接联系属于完全不同且没有任何因果联系的诉,一审法院在正式受理且收取诉讼费后拒不开庭就直接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严重错误。请求裁决涧西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2011年2月在西工法院起诉的是债权纠纷,虽然依据的欠条内容涉及财产分割,但王某诉讼请求仅两项:一是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x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2011)洛民立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已经指令西工区法院审理此案。现杨某2011年8月在涧西起诉的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的是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因双方诉讼请求不一样,不属于重复起诉。涧西法院以杨某属重复起诉的理由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涧西区法院(2011)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指令涧西区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园

审判员胡豫勇

代审判员丁锋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索青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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