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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不服被告郴州市人XXX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

被告郴州XXX局。

法某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张XXX

原告XX不服被告郴州市人XXX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8日受理,3月21日向被告郴州市XX8局送达了起诉某副本及应诉某知书,依法某审判员陈阵独任审理。本院依法某2011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郴州市人XXX局于2010年7月14日作出工伤退字[2010]X号湖南省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对原告XX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被告向本院提供作出被诉某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有:

1、《工伤保险条例》63条、《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16条,以证明被告作出工伤退字[2010]X号湖南省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是正确的,XX的情况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

原告XX诉某,原告于1984年至2001年2月间,在原郴州市桥口铅锌矿从事井下风钻工作16年,后因用人单位改制,XX被买断工龄并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由于原告长期从事粉尘类工作,出现咳嗽、吐某、胸痛、气急等不良病症,1997年8月曾被郴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门诊部认定为“可疑矽肺”。2009年11月6日,郴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原告诊断为:1、壹期尘肺病(I);2、中度肺功能损伤。随即,原告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2010年1月28日,3月1日,4月12日先后三次要求原告补正材料。原告补正材料后,被告于2010年5月11日向原告下发工伤受字[2010]X号《郴州市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不料,2010年7月14日被告又向原告下发工伤退字[2010]X号《湖南省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原告不服,向郴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0年11月8日,原告接到郴州人民市政府郴政行复字[2010]71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认为被告下达的工伤退字[2010]X号《湖南省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违反了法某、法某,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某益,特向人民法某提起行政诉某,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退字[2010]X号不予受理通知。

原告XX为支持其诉某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主要证据:

1、身份证,以证明原告身份情况;

2、劳动合同书,以证明原告与郴州市桥口铅锌矿存在合法某工关系,多年从事井下风钻工作,具有长期职业病接触史;

3、《郴州市桥口铅锌矿改制方案》批复,以证明桥口铅锌矿的基本情况及职工安置等具体改制方案情况;

4、《协议书》,以证明原告自1984年至2001年2月20日在桥口铅锌矿工作长达16年有余;

5、郴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的证明,以证明原告自1984年,招工于桥口铅锌矿,直到2001年2月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一直从事井下工种;

6、湖南省尘肺病诊断鉴定阅片记录本,以证明1997年8月原告被郴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门诊部认定为“可疑矽肺”。

7、《关于XX申请工伤认定处理意见》,以证明苏仙区企改办同意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

8、处理意见书,以证明被告已经在该处理意见上书面认定了原告属老工伤(尘肺病);

9、申请工伤认定补正材料书,以证明2010年1月28日被告第一次要求原告提供申请工伤认定所需材料;

10、湖南省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以证明2010年3月1日被告第二次要求原告提供申请工伤认定补正材料;

11、湖南省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以证明2010年4月12日被告第三次要求原告提供申请工伤认定补正材料;

12、《郴州市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以证明2010年5月

11日被告正式受理原告工伤认定申请;

13、《湖南省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以证明2010年7月14日被告又不予受理原告工伤认定申请;

14、行政复议书,以证明原告对2010年7月14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不服,提起了行政复议;

15、《行政复议决定书》,以证明郴州市政府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

16、职业病诊断申请接受回执,以证明原告于2009年8月12日向郴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

17、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通知书,以证明郴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09年8月12日正式受理原告职业病的诊断申请;

18、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以证明2009年11月6日原告被郴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壹期尘肺病(I);中度肺功能损伤;

19、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以证明2010年7月8日苏仙区企改办同意原告工伤鉴定申请报劳动部门审查;

20、介绍信,以证明2010年7月12日郴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介绍原告到郴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工伤(病)情鉴定;

21、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以证明2010年7月22日郴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为三级伤残;

22、医药发票等,以证明原告作检查,鉴定的部分费用情况。

被告郴州市人XXX局辩称,原告系原桥口铅锌矿职工,2001年企业改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改制后的2002年3月,企业对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全部进行了职业病大检查,经查,陈平无尘肺病。2009年11月6日,原告在郴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被诊断为:1、壹期尘肺病(I);2、中度肺功能损伤。随后,原告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2010年5月11日受理了工伤认定申请,2010年7月14日,被告依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了《湖南省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工伤退字[2010]X号)。被告认为《湖南省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工伤退字[2010]X号)的作出,符合法某、法某、规章的规定,因为《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一)超过申请时效的;(二)不符合管辖权规定的;(三)属于《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某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某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被告适用该法某规章对原告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符合法某、法某、规章的相关规定。被告因用人原单位破产已不存在,依法某能进行工伤认定。原告以不服被告作出的工伤退字[2010]X号《湖南省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为由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某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根据《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X号)和《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工作的指导意见》(湘劳社政字[2007]X号)的文件精神,原告的工伤待遇落实应由其原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按属地原则纳入老工伤人员统筹管理。故请法某依法某决。

经庭审质证,被告郴州市XXX局对原告陈平提供的证据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XX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方向有异议,认为原告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63条认定的情形。本院审查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1属相关的行政法某,其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XX于1984年11月招工至原郴州市桥口铅锌矿工作,2001年2月20日,原告XX与原郴州市桥口铅锌矿签订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2009年11月6日,原告XX经郴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患壹期尘肺病。原告XXX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0年5月11日,被告郴州市XXX局作出了工伤受字(2010)X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原告XX的工伤认定申请。2010年7月14日,被告郴州市XXX保障局又作出了工伤退字(2010)X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认为原告XX申请工伤认定属用人单位被依法某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决定对原告XX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原告XX不服,向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郴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了郴政行复决字(2010)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做出的工伤退字(2010)X号《湖南省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

本院认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某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管理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本案中,原告XX在2009年11月6日被诊断为职业病后,其妻XXX于2009年11月26日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2010年5月11日作出了工伤受字(2010)X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原告XX的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又于2010年7月14日对原告XX的申请作出了工伤退字(2010)X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陈平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被告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XX的同一工伤认定申请分别作出了两个不同的决定,属程序违法。因此,原告XX提出的撤销被告作出工伤退字(2010)X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的诉某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某法》第五十四条(二)款(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郴州市XXX局作出的工伤退字(2010)X号《湖南省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某。

审判员陈阵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周娟

附相关法某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某法》第五十四条(二)款(三)项: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违反法某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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