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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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甲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甲。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柳市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强文敏、代理检察员翁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韦某甲因怀疑其妻子即被害人黄某燕有外遇,于2011年1月20日凌晨2时许,携带一把杀猪刀到黄某燕位于柳州市X区雒容轧钢厂的X号宿舍查看,当看到黄某燕与另一男子躺在一张床上睡觉时便极度愤怒,遂持刀对该男子乱砍,黄某燕在上前阻拦时,被韦某甲刺中左腰部一刀倒地死亡。经鉴定,黄某燕系因左腰部受单刃锐器刺伤造成左髂总动脉破裂急性大出血而死。

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科学技术鉴定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甲故意持刀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韦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韦某甲因怀疑其妻子即被害人黄某燕有外遇,于2011年1月20日凌晨2时许,携带一把杀猪刀到黄某燕位于柳州市X区雒容轧钢厂的X号宿舍查看。当韦某甲推门进去后掀开床上的被子,发现黄某燕与一名男子黄某某睡在一起,即愤而持刀砍刺,黄某燕在阻拦时被韦某甲刺中。韦某甲见状即停手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又与黄某某一起对黄某燕进行施救。隔壁宿舍的周某某听到响动后拨打“110”报警,公安人员随即赶到现场将韦某甲抓获。“120”急救人员到现场后确认黄某燕已经死亡。经鉴定,黄某燕系因左腰部受单刃锐器刺伤造成左髂总动脉破裂急性大出血而死亡。

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接报警案件信息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1年1月20日2时2分,周某某用号码为(略)的电话报“110”称:其听见所居住的雒容轧钢厂宿舍的邻居家里有人打架,好像还有人被砍伤。经查系韦某甲刺中黄某燕腹部,“120”赶到现场后证实黄某燕已经死亡。同日,公安机关对韦某甲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立案侦查。

2、柳州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接处警记录登记表》,证实该中心于2011年1月20日接到号码为(略)的手机报称雒容轧钢厂有人受伤请派人急救。

3、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害人黄某燕《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被害人黄某燕于2011年1月20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

4、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察笔录》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柳州市X镇乐荣金属制品责任有限公司(俗称:轧钢厂)职工X号宿舍,该宿舍为临时平房,呈连排,由东至西分别为66-X号,X号宿舍是死者黄某燕的住处,X号是黄某燕儿子韦某乙住处。黄某燕尸体放在X号门前,头东脚西躺在地面上,上面用白色棉胎覆盖。在X号宿舍门面地面上放有一辆无牌红色两轮摩托车。X号宿舍门开着,从门口往房内看,可见地面有一红色摩托车头盔,头盔四周某大量血泊,该血泊为66×51厘米不规则的血泊。床铺竹席上有一匝沾有血迹的卫生纸,卫生纸周某有压痕的血迹。在床头外边缘上有一条灰色男式外裤,在门口内侧铁皮柜面上有一串钥匙,钥匙插在挂锁上,在房门边有一高压锅盖,高压锅盖南侧有一只白色运动鞋,运动鞋上有点滴状血迹,X号宿舍红色铁皮柜前地面上有一高压锅,高压锅内有肉菜,X号宿舍未发现有血迹。在现场提取血迹1处,死者指甲1份、在床铺竹席上提取带血纸巾1份。

5、公安机关《现场提取证据记录》,证实公安人员从韦某处提取杀猪刀一把,该刀长约20厘米,宽约3厘米,蓝色刀柄,尖头。

6、公安机关《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韦某甲经过对12张同类刀具的照片进行辨认,指出X号照片上的刀系其砍伤黄某燕时使用的刀。(2)韦某甲到柳州市X镇乐荣金属制品责任有限公司X号宿舍进行了辨认和指认,确定该宿舍床铺附近系其作案现场。(3)韦某经过对12张同类刀具的照片进行辨认,指出X号照片上的刀系案发时韦某甲手中拿的刀。

韦某甲与韦某辨认出的刀系同一把,该刀当庭出示经韦某甲辨认确定系其作案用的刀。

7、公安机关《检查笔录》,证实(1)公安人员于2011年1月24日10时30分至35分,在柳州市X区李春生诊所由医生李春生提取了证人韦某乙血迹样本;(2)公安人员于2011年1月24日15时00分至03分,在柳州市第一看守所由看守所医生王某建提取犯罪嫌疑人韦某甲作案时所穿黑色羽绒服上衣及韦某甲的血痕一份备检。

8、公安机关《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及照片,证实死者黄某燕鼻梁处见一浅划伤长0.7cm,左面颊部见一浅划伤长3.9cm。左腰部髂棘上方5cm处见一皮肤创口长5cm,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左前臂背侧见一皮肤浅创长1.2cm,左手中指指尖处见一浅划伤长0.5cm,右手中指背侧见浅划伤长1.5cm,右胫前中下段见挫伤3×2.5cm。腹腔内有积血积液及凝血块约1000克,腹腔内左侧空腔见两处破裂,一处2/3肠管断裂,一处1/3肠管断裂。左腰部创口贯穿腹壁进入腹腔,于第四腰椎水平左侧穿透后膜膜刺入腰椎,创道长15cm,后膜膜处创口大小为2.5×2cm,腰椎前侧见胸主动脉左髂总动脉起始部破裂,动脉1/2管壁断裂。提取死者心血、现场血迹、死者双手指甲、阴道分泌物拭子送检。死亡原因: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腹腔内有积血及凝血块约1000克,左髂总动脉起始部破裂,结合尸斑淡红,双眼球、睑结膜苍白,唇粘膜苍白,双肺呈失血样苍白,现场血泊及死者上身衣服被血大面积浸染,据此分析死者符合因左髂总动脉起始部破裂急性大出血致死。致伤工具:左腰部皮肤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创道长15cm,损伤特征符合单刃锐器作用所致。结论:黄某燕系因左腰部受单刃锐器刺伤造成左髂总动脉破裂急性大出血致死。

鉴定结论已告知被告人韦某甲及被害人家属韦某。

9、公安机关《法医DNA检验鉴定书》,证实经对X号检材死者黄某燕血痕;X号检材黄某燕指甲擦拭物;X号检材现场血痕;X号检材现场卷纸血痕;X号检材尖刀一把,取刀刃上血痕;X号检材韦某甲羽绒服一件,取左侧袖口处血痕;X号检材韦某甲血痕;X号检材韦某血痕;X号检材黄某燕阴道分泌物进行检验。鉴定结论:韦某与黄某燕、韦某甲之间存在亲权关系;送检的黄某燕的指甲擦拭物、现场血痕、卷纸上血痕、尖刀刀刃上血痕、韦某甲左袖口处血痕检出的基因型与死者黄某燕血痕基因型一致;送检的黄某燕阴道分泌物未检见人精子。

鉴定结论已告知被告人韦某甲及被害人家属韦某。

10、证人韦某乙证言,证实其系韦某甲与黄某燕的儿子,2011年1月19日晚吃过晚饭后,其在其母黄某燕的工友的宿舍睡觉,黄某燕去上班,黄某燕的这名男工友就在黄某燕宿舍睡觉。到1月20日凌晨2时左右,其听到黄某燕叫他的声音,就跑到黄某燕宿舍,看到黄某燕躺在宿舍床边的地上,其父亲韦某甲站在黄某燕身边,手里拿着一把杀猪刀,黄某燕的工友坐在床边。其冲上前将刀拿走,并发现刀上有血。后来在韦某甲的要求下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韦某甲用卫生纸在帮黄某燕悟伤口止血。期间,其责怪韦某甲为什么冲动作这种事,韦某甲讲黄某燕与男工友这样住在一起对不起他。随后公安人员赶到将韦某甲带走了,其也把刀交给了公安人员。“120”到现场后,抢救后认定黄某燕已死亡。黄某燕是左腰部受伤。其见了韦某甲用来伤人的刀,其在秀水门幕屯的家里有一样的刀,平时家里是用来削水果用的。这把刀长约20厘米,宽约3厘米,蓝色的胶手柄,刀是银白色。韦某甲和黄某燕从4月份开始有矛盾,关系不好,吵架,也打过架,韦某甲怀疑黄某燕有情人,黄某燕嫌韦某甲赌博不做事。他们闹过离婚,但是黄某燕没同意离。

11、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害人黄某燕系男女朋友关系,其与黄某燕的两个宿舍是隔壁,平时都是在一起吃饭。其以前见黄某燕的老公到轧钢厂找过黄某燕,但黄某燕说已经和她老公离婚。最近因为黄某燕的儿子“阿弟”到其宿舍睡,他就和黄某燕一起到黄某燕宿舍睡。1月19日晚上黄某燕上夜班,黄某燕的儿子和孙女在其宿舍住,因此其就在黄某燕宿舍睡觉。到半夜即20日凌晨2时左右,黄某燕回到宿舍讲机器坏了,于是他们就一起在黄某燕床上睡觉了。黄某燕的宿舍门里面的插销坏了,从里面锁不了。过了十几分钟,其迷迷糊糊中听见黄某燕问“哪个”然后有个人和黄某燕讲了几句话,但没听清讲什么,接着就听到黄某燕叫了“哎呦”一声就倒在床上,当其清醒后通过外面照进房间的灯光就看到是黄某燕的老公站在床边。然后他就喊黄某燕的儿子和隔壁宿舍的工友周某某。其与黄某燕老公各自拿电话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然后和黄某燕老公一起给黄某燕实施了抢救,黄某燕的老公还做了人工呼吸。周某某打了“110”,之后公安到场进行调查,并将其和黄某燕的老公带回公安机关,“120”也当场对黄某燕抢救。

1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迷迷糊糊听见住在旁边宿舍的一个叫“小妹”的女人惨叫了几声,然后又其又听见“小妹”的男朋友黄某某叫其起来,接着听见“小妹”的儿子说:“阿爸,你干嘛这么冲动,上有老下有小的,你做这种干什么。”然后其感觉肯定出大事了,就马上拿出手机拨打了“110”报警。其走到隔壁小妹宿舍门口,向里面看,看见小妹横躺在床铺边的地板上,小妹的老公蹲在她的旁边,具体小妹的老公在做什么没见到,房间里面还有小妹儿子和黄某某,没有看到他们在做什么。其听见小妹的老公对他的儿子讲:“快点打120,你妈的肠子都出来了。”他也马上拨打了“120”,后来从厂门口带“110”和“120”到“小妹”的宿舍门口,医生对小妹进行抢救。

13、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因怀疑妻子黄某燕与其他男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即于2011年1月20日凌晨1时许骑摩托车从村里出来,去黄某燕在雒容轧钢厂宿舍的宿舍查看。当其推门进入黄某燕的宿舍后发现黄某燕与另一名男子同躺在黄某燕的床上,心里非常愤怒,于是拿出带在身上的杀猪刀欲砍该男子,黄某燕上前阻拦,在此过程中其用刀刺中黄某燕腰部一刀,黄某燕捂着肚子下床,跌到地上。其马上停手对妻子施救,同时叫睡在隔壁的韦某过来,其拨打“120”叫救护车。当时宿舍里没有灯,看不很清楚。刀是以前杀猪时叫人打的,塑料淡蓝色的刀柄,刀长5寸,连刀柄8寸,刀宽2寸多点,刀是尖头单刃的。其当时穿一件灰色的羽绒服。之后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将其抓获。其手机号码是(略)。

14、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1年1月20日2时2分,周某某用号码为(略)的电话报“110”称:其听见所居住的雒容轧钢厂宿舍的邻居家里有人打架,好像还有人被砍伤。经查系当日2时左右,韦某甲因怀疑其妻子黄某燕有外遇而持刀来到黄某燕宿舍找黄,发现黄某燕与一名男子共睡在一张床上,恼羞成怒后欲持刀砍该男子,黄某燕遂进行阻拦,在阻拦过程中黄某燕被捅中腹部,“120”赶到现场后查证黄某燕已死亡。得此情况后公安人员即将仍在乐荣金属制品责任有限公司X号宿舍的韦某甲带回审查。

15、广西区移动通信公司柳州分公司的《通话清单》,证实(略)号码于2011年1月20日2时04分拨打“120”电话并通话1分23秒。

16、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韦某在案发现场从韦某甲手中抢下一把杀猪刀后,主动将刀交给民警,民警当场制作了提取证据目录。故技术员在对现场进行勘察过程中未发现该杀猪刀。

17、户籍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韦某甲及被害人黄某燕的身份情况及该二人系夫妻关系。

上述证据均来源合法,真实客观,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韦某甲持刀刺伤被害人黄某燕的经过虽然没有证人目击,但同在现场的黄某某证实黄某燕与韦某甲讲话后就受伤倒下。韦某到现场后看见黄某燕躺在地上,韦某甲手拿沾有血迹杀猪刀站在旁边,并证实其家里有一把刀与该杀猪刀类似。证人的证言与韦某甲的供述互相吻合,且有物证杀猪刀、尸体检验结论及DNA鉴定结论等证据相印证,足以证实黄某燕的死亡系韦某甲持杀猪刀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矛盾,持刀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韦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黄某燕的不当行为是引发本案的因素之一,本院决定对韦某甲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韦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20日起至2026年1月19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杀猪刀一把,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方方

审判员李玲

代理审判员甘露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陈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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