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亢某某犯妨害作证罪,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亢某某明知其弟弟亢某涛涉嫌抢劫一案的证人荆某在不能为亢某涛作无罪证言的情况下,仍多次找到荆某,指使荆某出庭为亢某涛作伪证,帮助亢某涛逃避法律制裁。
上述事实,被告人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亢某某、亢某涛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荆某、亢某X、翟XX等人的证言、亢某涛的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亢某某为帮助亢某涛逃避法律制裁,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亢某某犯妨害作证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亢某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6日起至2012年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某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任素琴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某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