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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梁某,女,汉族,27岁。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汉族,32岁。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吴某,男,汉族,23岁。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27岁。

原告梁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晓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及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被告吴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认识3个月后便于2011年10月31日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加之双方性格不合,结婚几天后,被告便跟原告生气,多次和原告吵架,甚至对原告多次侮辱,被告母亲更是多次跟邻居说三道四,致使原告根本无法继续在被告处生活,后迫使原告于结婚二十天后便回了娘家。被告及其家人非但不承认错误,反而继续对原告指责,致使原告对被告彻底失望,直至在娘家居住至今,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万般无奈,为了摆脱这一死亡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原、被告离婚;2、婚前财产各自归己,婚后财产依法分割;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吴某不同意离婚,被告认为原告在2011年11月11日结婚后二十几天便回娘家不与被告共同生活,这是婚内的摩擦和磨合,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事实破裂的证据,被告想积极挽回这一段婚姻,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

原、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6月底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1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2011年11月11日双方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婚后无子女。由于家庭琐事,原告于结婚典礼22天后回娘家居住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时间较短,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夫妻离婚的标准,我国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梁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某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杜晓华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胡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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