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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

被告陶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5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陶某某。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蒋某与陶某离婚;

二、婚生女陶某某随蒋某共同生活,陶某自2010年12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子女抚育费人民币1,000元,至陶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蒋某与陶某各自处的财产归各人所有;

四、蒋某携女陶某某的居住问题自行解决,陶某的居住问题亦自行解决;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蒋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军

书记员马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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