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
被告陶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5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陶某某。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蒋某与陶某离婚;
二、婚生女陶某某随蒋某共同生活,陶某自2010年12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子女抚育费人民币1,000元,至陶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蒋某与陶某各自处的财产归各人所有;
四、蒋某携女陶某某的居住问题自行解决,陶某的居住问题亦自行解决;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蒋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军
书记员马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