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新华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与赵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乙、李某丙、新华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安县支行保险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华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X区开元大道市政府东邮政大楼X楼。

法定代表人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李某甲林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丙,男,汉族,56岁,住(略)。系李某甲林之父。

原审被告新华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安县支行,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X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行行长。

上诉人某华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乙、李某丙、原审被告新华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安县支行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安县人某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459-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保险合同纠纷,投保人某红林在新安县签订了保险合同履行了交付保险金的义务,即该案应由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法院管辖,该保险合同的经办机构为新安县老城邮政支局,该局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安支行的下属单位,因不具备法人某格,故原告将经办机构的法人某织作为被告并无不当。在本案中有多名被告,原告选择其中一被告所在地法院立案符合法律规定,故新安县人某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新华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某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新华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新华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上诉称:一、本案为人某保险合同纠纷,属于特殊地域管辖,应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某法院管辖;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安县支行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能以该被告确定管辖;三、本案为人某保险合同纠纷,不存在保险标的物,不能以保险合同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洛龙区人某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某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某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之一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安县支行其住所地位于洛阳市新安县X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所在地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某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园

审判员胡豫勇

审判员杨某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丁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