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谭某甲与刘某、谭某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象州县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谭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壮族。

原告谭某甲与被告刘某、谭某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甲、被告谭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1月10日,被告刘某、谭某乙于2008年3月24日、2009年7月24日两次向原告借款18万元,用于矿山周转金,因被告经营不善导致亏损,现经营状况非常差,经原告多次追款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借款18万元是事实,所借款项全部用于矿山经营,目前矿山经营困难没有收入,被告愿分三年还清借款即每年还6万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刘某、谭某乙出具给原告谭某甲的借款凭条真实有效,故原告诉请理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10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谭某乙共同向原告谭某甲归还借款18万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按1950元收取,由两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提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款汇: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来宾分行营业部,账号:x。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黄某宁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丽玲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