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学军、代理检察员郭威、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0日中午,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家大门口,因琐事持擀面杖殴打其妻陶XX,致陶XX受伤。经法医鉴定,陶XX双侧尺桡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杨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陶XX陈述、史XX证言、陶XX受伤部位照片及轻伤鉴定结论书、作案工具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其妻陶XX身体致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9日起至2009年1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黄某明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荆晓明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