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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伍某诉史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34-X号

原告伍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郴州某某路桥工程机械厂工程师。

被告史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服装个体经营户。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月18日签订了《门面租赁合同》,原告将其所有的兴旺风情步行街x号门面出租给被告,租期2年,2009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止。合同到期后,原、被告双方因门面续约等事项,发生纠纷,双方协商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伍某与被告史某续签合同一年(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以原合同为准,租金增至2500元/月,其他条款照旧。

二、原告伍某积极配合被告史某转租,如有新的承租人,原告与新的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后,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终止。

三、到2011年12月31日止,如果没有签订新的承租人,原被告也没有签订新的承租协议,被告史某自行搬出该承租门面。

四、原告伍某自动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五、诉讼费用50元由被告史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东明

助理审判员罗琛

人民陪审员何朋古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林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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