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常鼎民初字第X号
原告罗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X村X组。
被告姜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X村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与被告姜XX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罗XX于201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解,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XX负担。
代理审判员赵安平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