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156-X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永兴县人。
被告李某,男,汉族,1979年11月13出生,永兴县人。
案由:赠与纠纷
本院于2011年3月30日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赠与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父子关系,2009年8月18日,原告将自己所有的位于郴州市X路X号的住房一套(郴房权证市X区字第(略))赠与给被告李某,之后,原告认为被告未尽赡养义务,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合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原赠与合同不变,原告李某今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被告李某就该赠与合同涉及的郴州市X路X号(郴房权证市X区字第(略)号)的房产主张权利。
二、原、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郴州市X路香穗花园X栋X/801的复式楼一套(郴房权证市X区字第(略)号),原告李某占有百分之四十的份额,被告李某占百分之六十份额。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私自出售该房产。
三、本协议签订之日,被告李某支付原告李某朵医疗费用10万元。
四、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2262.5元,诉讼保全费1595元,合计3857.5元由被告李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东明
助理审判员罗琛
人民陪审员何朋古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林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