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郴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聂某,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系该社攻坚办经理。
被告刘某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00年3月6日,被告刘某与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的白鹿洞信用社签订借款借据,约定:刘某向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鹿洞信用社借款5000元用于养殖;借款期限从2000年3月6日至2000年12月20日;借款利率为月息7.3125‰,逾期由贷款方按规定加收利息。截止2011年4月25日,被告刘某仍未归还分文借款本息。为此,原告于2011年4月27日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刘某偿还贷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6895.64元(利息计算至2011年4月25日,后段利息另行计算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本息合计x.6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所欠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0年3月6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息全部偿还之日止),于2011年11月30日前全部还清。
二、本案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48.5元,由被告刘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文华
二0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郭文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