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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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犯贩某毒品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6年因犯贩某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某毒品罪于2011年3月8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某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贩某毒品罪,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某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从2010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杨某陆续从“阿平”(在逃)处购买毒品海洛因吸食。到2011年2月份,被告人杨某开始帮“阿平”贩某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阿平”则每天免费提供毒品海洛因给被告人杨某吸食,还给其吃饭和抽烟的钱。2011年2月下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杨某在郴州市区五岭广场卖给欧阳亚平2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2011年3月5日下午,被告人杨某在郴州市区X国道旁鼎和大酒店附近卖给欧阳亚平4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2011年3月8日上午,被告人杨某在郴州市区五岭广场卖给欧阳亚平4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欧阳亚平购买毒品海洛因后马上和刘文革、何增坚一起吸食。当天上午公安民警在(略)桔井路将欧阳亚平抓获,从其身上搜出尚未吸食的0.8497克毒品海洛因。2011年3月8日下午,被告人杨某在郴州市区X国道旁鼎和大酒店附近的路上卖给欧阳亚平4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在刚完成毒品交易后,被告人杨某和欧阳亚平便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杨某身上搜出1.0148克毒品海洛因,从欧阳亚平身上搜出0.9973克毒品海洛因。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辩认笔录及照片、电话通讯详单、尿样检测报告书、勘查笔录、现某、刑事科学鉴定结论、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故意贩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某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实施了主要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因贩某毒品罪被判过刑,又贩某毒品,属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以贩某吸并具有特情介入的情节,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杨某犯贩某毒品罪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之间判处刑罚且并处罚金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8日起至2014年9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二、公安机关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并作销毁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田海斌

代理审判员刘斌

人民陪审员曹承苏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马文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某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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