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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郴州分公司与谢茜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郴州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

负责人黄某,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女,系该公司市场部欠费管理人员。

被告谢-,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郴州市人,无业,住郴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郴州分公司与被告谢茜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交起诉状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谢-银行存款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郴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谢-银行存款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石纳新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辉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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