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肖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沅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女。

被告黄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肖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鄢江陵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陈云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