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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刘xx、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被告刘xx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冯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xx、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或扣押两被告价值x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刘xx的个人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该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唐伟

审判员肖雯

代理审判员刘斌

二○一○年七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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