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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与被告吴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村X村X组。

委托代理人黄爱民,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吴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区体育馆。

委托代理人赵晓明,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刘XX与被告吴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XX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刘XX诉称:原、被告2004年自由相识恋爱,2006年6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2007年,被告和其前妻联系密切,为此两人常为此事吵架,夫妻感情开始恶化。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吴XX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被告同意离婚,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应依法分割和负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4年自由相识恋爱,2006年6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2007年,因被告和前妻联系密切,致使夫妻感情开始恶化,双方常为此事吵闹。后经亲友多次劝解,双方一直未和好夫妻关系,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刘XX与被告吴XX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常德市X区的三室两厅房屋及室内财产归原告刘XX所有,湘x号小货车及四十盆兰花归被告吴XX所有,原告刘XX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吴XX财产分割费x元;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欠赵家友x元、李智先x元、刘凤云x元、刘凤英x元、吴先民x元,共计x元由原告刘XX负责清偿;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赵安平

二0一一年四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曹学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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