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邓某与被执行人吴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查明被执行人吴某已被广东省公安机关采取了人身强制措施,在本院管辖的慈利县并无其他家人,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邓某所提供的财产线索显示生产线一条,并不在本县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慈法执字第X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吴某有财产时,申请人申请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朱六林
执行员李德贵
执行员杨辉
二0一O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李兴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