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郴北民二初字第95-X号
原告湘南家电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某
被告刘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南家电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乙租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某乙价值x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湘南家电城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刘某乙价值x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田忠民
代理审判员刘某乙
代理审判员曹华英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钇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