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刘某乙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乙、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或扣押两被告价值x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刘某乙的个人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该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唐伟
审判员肖雯
代理审判员刘某乙
二○一○年七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