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窦某,任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该院科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万家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原阳县X村诊所
负责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以下简称三附院)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原审被告原阳县X村诊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0)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1)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3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王某卿
审判员沈志勇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