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1年5月1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16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乔某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沿商丘市X区X镇X路大乔某处时,与一辆面包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乔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9.30g/100m1,属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在侦查阶段有过多次供述,并有被害人徐某陈述,证人孙某、冯某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身份证明、抓获经过、协议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乔某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陈春霞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