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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王xx、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

被告王xx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不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xx、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xx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xx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王xx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某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某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肖雯

审判员刘某

人民陪审员周礼雄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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