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王xx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不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xx、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xx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xx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王xx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某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某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肖雯
审判员刘某
人民陪审员周礼雄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