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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与黄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黄某甲

被执行人黄某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某乙在2010年6月2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黄某甲借款本金x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某被执行人黄某乙购买了车牌号为湘x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某、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某或者扣某被执行人黄某乙所有的湘x号小型汽车一辆。

二、查某、扣某的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忠民

审判员曹华英

人民陪审员何春华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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